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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蕞新5宗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

admin2年前 (2024-09-26)巢湖产业信息47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13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和平大道与花山路交口两侧用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和平大道与花山路交口两侧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汪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09亩,其中农用地1.06亩、建设用地0.03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10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和平大道与花山路交口东南侧地块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汪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54.22亩,其中农用地254.09亩、建设用地0.13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9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卫村服务中心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卫村服务中心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山村委会卫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4.63亩,其中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24.63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11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和平大道延伸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和平大道延伸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汪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5.00亩,其中农用地34.99亩、建设用地0.01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8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上王、下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96.93亩,其中农用地53.27亩、建设用地243.66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稿件来源:巢湖自规局总编辑:茶君 审稿:落幕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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