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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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基(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巢政[2008]55号
【颁布时间】2008-12-30
【实施时间】2008-12-30
【法规编号】119125什么是编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基(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基(资)金征收行为,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开、公平、公正,决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基本建设审批项目以及依附于基本建设审批的项目,实行收费“一表制”管理。
(三)商贸、旅游类项目,是指投资方自主经营符合设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大型批发、零售、酒店、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并自主经营的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类旅游项目;
(四)上年度世界排名500强和国内排名100强企业入驻巢湖,或其他重大投资项目确需减免缓收费和基(资)金的,由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执收单位报市财政局统一转报分管市长“一支笔”审批,凭批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减免缓手续;
(二)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手续应批未批或超时限办理的,按照《巢湖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变动。建设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如遇规划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则需重新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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