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蕞新3宗土地拟征收!12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安成路、南至方墩路、西至港口大道、北至南外环路。
(二)面积:约42.71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亚父街道旗山社区中份、杨小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银屏镇境内,东至威海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沟渠。
(二)面积:约50.00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屏镇箕山村委会箕山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中庙街道境内,东至空地,南至中铁佰和佰乐一期,西至肥东县交界处马鞍山、北至中铁佰和佰乐(巢湖)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二)面积:约12.16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庙街道古塘村委会大屋袁村民小组、檀树袁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中庙街道经三路北延段项目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大闸河水利设施项目二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大闸河、南至金山路、西至空地、北至合芜高速南侧,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战前村委会东湖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2.69亩,其中农用地22.69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大闸河水利设施项目一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大闸河、南至金山路、西至空地、北至合芜高速南侧,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战前村委会东湖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5.87亩,其中农用地18.20亩,建设用地7.67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鼓山支路(金巢大道-潜川路)项目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北至海伦堡小区、南至鼓山安置点,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庙后居民小组,岠嶂社区花园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02亩,其中农用地3.64亩,建设0.38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渡江路(金湖大道-亚父路)项目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西至土路、北至丽景华庭小区,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岠嶂社区花园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62亩,其中农用地0.31亩,建设用地0.31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华阳路(金湖大道-凤凰山路)项目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南至亚父路南侧、北至金湖大道,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涉及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上王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80亩,其中农用地0.80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潜川路(金湖大道-渡江路)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南至亚父路南侧、北至金湖大道,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涉及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庙后居民小组,鼓山村委会姚圩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72亩,其中农用地2.40亩,建设用地0.32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小圩新村、南至紫薇路、西至原隆泰项目、北至半汤路,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小圩新村居民小组,岠嶂社区坦塘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31亩,其中农用地0.40亩,建设用地0.91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潜川路(半汤路-紫薇路段)项目一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小圩新村、南至紫薇路、西至原隆泰项目、北至半汤路,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小圩新村居民小组,岠嶂社区坦塘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31亩,其中农用地0.21亩,建设用地1.10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金巢大道(亚父路-渡江路段)项目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华熙项目、南至空地、西至金巢大道红线、北至空地,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沙滩圩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43亩,其中农用地1.43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中垾镇幸福时光安置小区配套道路项目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中垾镇境内,东至王庙路、南至中垾镇幸福时光安置小区、西至水沟、北至林地,涉及中垾社区居委会窦村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8.51亩,其中农用地6.85亩,建设用地1.66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环巢湖天然气高压管工程合肥-巢湖段(庙岗阀室)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庙岗镇境内,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涉及军高村委会小卢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13亩,其中农用地1.13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庙岗污水处理站(扩建)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庙岗镇境内,东至农田、南至G329、西至农田、北至农田,涉及莲花社区王冲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61亩,其中农用地7.61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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