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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巢经济开发区S316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admin2年前 (2024-09-26)巢湖产业信息56

  关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S316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S316以北区域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亚父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拟定了《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S316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S316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S316以北区域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市大建办、所在街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状况从安置点房源中选取部分作为本项目安置房。终以市政府大建办确定的房源为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公摊系数等以市房产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对征收办公、生产及仓储性质房屋的,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房屋建筑年代在10年以内(含10年)成新率按1.0计算,10年至20年(含20年)成新率按0.95计算,20年至30年(含30年)成新率按0.9计算,30年以上的成新率按0.85计算;在规定时间外签约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严格按照附后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和《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执行。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按以下办理:

  1、对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可以参照已办理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逾期不签约的,不再享受参照有证房处理优惠,将按照土地、规划部门的规定依法处置。

  2、对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房屋。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房产、住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认定不属违法建筑、也不属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房屋面积可按其50%-80%给予补偿安置(每户控制上限为144㎡),折算剩余部分面积(即折后超过144㎡部分和50%-20%部分)按不予认证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图无房屋面积折算”的规定,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处置。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房屋综合成新原则上砖混结构高不应超过0.9,砖木和简易结构高不应超过0.85。

  3、对不予认证的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大砖房200-350元/㎡、简易结构180-280元/㎡、彩钢瓦房80-120元/㎡。

  4、对已下达违法建设处罚文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由市规划局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巢湖市亚父街道办事处(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市认证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公正。

  (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完整纳税凭证,且持续和正在营业的,但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或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按一层一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期间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按照经营用房房地产评估价格与原住房房地产评估价格差价的90%60%给予经营补助,每月增减系数按0.2158%计算,并按照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3、2001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住建部《关于对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函[2005]88号)和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和税务两证照并结合其经营活动状况(正在经营)、经营年限(连续经营)、经营面积(“一层一进”)、经营位置等综合情况,对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持相关合法证件的可按认证的“一层一进”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助。

  被征收人享受经营补助的房屋面积由市认证办牵头组织市征收办、市场监管、税务及所在街道、村(居)等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四)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1、建筑面积结算原则: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认证建筑面积×(1+优惠系数)。

  优惠系数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高层(总层数为12层及其以上)安置房的,优惠系数为12%,选择小高层(总层数为7-11层)安置房的,优惠系数为8%。另在规定时间外签订补偿协议的,其优惠系数对应分别调整至8%和5%。

  2、临近选房原则:按照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认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及优惠系数部分)结合每户增购15㎡,按临近档(不得跳上档或跨上档)选房且“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每户可增购15㎡建筑面积,同一人、夫妻双方或其家庭成员(18周岁以下)持有两本及其以上房产证的,均按一户予以增购。

  被征收人根据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进行选房,被征收人应选择邻近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套型进行安置,可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选房,但增购的建筑面积每户(含回迁2套的)原则上不应超过15㎡,否则,选择下档进行安置(选择一层或顶层的不受此限)。

  (1)等同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安置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按市场评估基准价(即市场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2)等面积无偿赠送部分: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安置房的,在被征收房屋等同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赠送12%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在被征收房屋等同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赠送8%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多层及多层以下安置房的,不予赠送建筑面积。

  在规定期限外签订补偿协议且腾空搬迁让房拆除的,以上两款中的“12%、8%”分别对应调整为“8%、5%。”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增购建筑面积15㎡的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2200元/㎡结算;对超出15㎡(含两户型面积档差原因)之外的增购面积按市场评估基准价(即市场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对独立户持合法有效证件,其证载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至50㎡建筑面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至60㎡建筑面积。超出的增购面积仍按前款规定结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面积户被征收人及其相关情况需经市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市住建局网站(房屋征收栏)、征收现场(公示栏)张榜公示7日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享受以上优惠。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出具按《关于规范“唯一住房证明”出具的通知》(巢大建指〔2015〕2号)执行。

  独立户无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0㎡(不含系数优惠的面积)以下的,予以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6、顶层优惠规定。选择顶层安置房的,其等面积部分及其增购面积超出15㎡部分按其对应结算价的10%予以优惠(即享受九折)。

  7、选房原则。被征收户在选房安置时,按“先交钥匙、先选房”方式进行选房。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严格执行《房地产价格估价规范》(朝向、成新等)。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修正因素,按评估结果结算。

  参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标准〉的通知》(巢政办〔2016〕4号)执行。(附件二)

  1、住宅房屋:500元∕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

  2、非住宅房屋:7元/㎡(按实际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起开始计算,住宅房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据实结算。

  1、住宅房屋:在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6元/㎡月标准据实支付。

  被征收住宅房屋属于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0㎡计算(逾期的房租按认证后的有效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2、非住宅房屋:在过渡期限内对生产加工仓储等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7元/㎡月标准支付。

  3、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其中产权调换(含现房安置)的住宅房屋可另补3个月房租。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享受以下措施:

  为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条件,共享城市发展成果,决定将旗山枫景三期高层住宅安置房结算价格由评估基准价3422元降价优惠为2770元/㎡,小高层住宅安置房结算价格由评估基准价3254元/㎡降价优惠为2770元/㎡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搬迁的,对经认证属合法有效的房屋部分,按其建筑面积给予高不超过150元/㎡的搬迁面积奖励。具体奖励分段标准由亚父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

  (一)企事业单位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实施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房屋征收“十个禁止”工作纪律》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应区分情况,严格按安徽省和《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暂行)》等相关规定。本次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非农户籍(祖居户或法定继承的除外)及其征收红线范围外户籍的被征收人按其证载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否则,依法处理。

  (四)自本项目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项目房屋拆除工作、拆除扬尘围挡维护及其拆除安全由亚父街道及其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全权负责,房屋残值归亚父街道所有。

  (六)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安置等各项资金由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支付。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巢湖市相关政策执行,具体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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