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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课堂“桂”在学习村居集体出租土地或房产这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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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税收课堂,“桂”在学习 村居集体出租土地或房产这样纳税→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出入桂城人流密集场所需严格执行进门三件事:扫码、测温、佩戴口罩。请市民继续履行个人防控责任,密切关注疾控部门蕞新防疫要求,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财税【2017】29号通知的规定,承租村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根据财税【2009】12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村居集体出租房产,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为村居集体,房产税从租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十一级土地的税额标准计征。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桂城2019年以后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详见附表)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品目为从租计征,房产税计征方式为:租金收入×12%。

  自用及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征收品目为从价计征,房产税计征方式为:房产原值×70%×1.2%(按年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房产税: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按年征收,申报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如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按月征收。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50%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追溯补缴的,需按日加收万份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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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桂城街道零散税源协税护税领导小组

  审校:肖欢欢、吕静文、吴碧霞、杨洁怡、郑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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