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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蕞新6宗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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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巢湖蕞新6宗土地征收公告!

  2022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挂巢〔2022〕4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烔炀镇三份村委会伍份蒋村民小组、凤凰村委会二份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鑫泰亿达公司、南至和泉建材、西至巢冠智能、北至S105,涉及三份村委会伍份蒋村民小组,凤凰村委会二份蒋村民小组。

  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61.16亩。其中农用地61.14亩、建设用地0.02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挂巢〔2022〕4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烔炀镇凤凰村委会二份蒋村民小组、新桥居委会小梁居民小组,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S105、南至彭凤路、西至经二路、北至烔燃燃气有限公司,涉及凤凰村委会二份蒋村民小组、新桥居委会小梁居民小组。

  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1.97亩。其中农用地1.97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挂巢〔2022〕4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栏杆集镇栏杆社区居委会三房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栏杆集镇境内,东至栏杆兰馨雅居安置点一期、南至312辅道、西至栏杆交警队及农田、北至农田,涉及栏杆社区居委会三房居民小组。

  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64.53亩。其中农用地64.53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组织实施。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挂巢〔2022〕4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栏杆集镇栏杆社区居委会三房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栏杆集镇境内,东至栏杆兰馨雅居安置点一期、南至312辅道、西至栏杆交警队及农田、北至农田,涉及栏杆社区居委会三房居民小组。

  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28.61亩。其中农用地3.85亩、建设用地24.76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组织实施。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炀河苑、南至炀河苑、西至炀河苑道路、北至炀河苑道路。

  (二)面积:约0.75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烔炀镇烔炀居委会刘巷、倪村居民小组。

  (四)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炀河苑出入口道路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6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空地、南至烔炀大道、西至空地、北至烔炀大道。

  (二)面积:约8.44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烔炀镇新桥居委会富岗、寺后朱居民小组,巢湖村委会鲍岗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烔炀大道(涉铁段)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法律顾问: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王夏放律师

  █各类活动:活动策划•广告宣传•视频直播•各类宣传片后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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