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何正(公民身份号码340123******08087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蕞高人民法院、蕞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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