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政策“红包”来袭!《巢湖市支持工业企业用工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公布!速来申领!
为深入贯彻“工业立市”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工业企业用工矛盾,推动巢湖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支持工业企业用工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21〕2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市域内,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主动到我市工业企业参加就业面试,并成功入职的求职者。由劳务派遣公司等第三方组织或者公益招聘会等集中参与面试的不在补贴范围。
合肥市内的补贴200元,合肥市外省内的补贴300元,省外的补贴500元。
企业每季度末申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受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个人账户。
市就业中心通过社保系统查询首次参保情况确定享受政策人员名单,通过员工的身份证地址确定享受政策标准。享受政策人员社保由入职企业缴纳,第三方缴纳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为我市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且连续工作满2个月的。劳动者年度内在市内更换工作单位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送工单位每季度末申报,市就业中心受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送工单位账户。
输送的劳动者需满足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缴纳2个月社保的基本条件,送工单位才可享受该政策。市就业中心通过社保系统查询参保情况确定享受政策人员名单。劳动者在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的,即使由不同送工单位推荐,送工单位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为解决我市工业企业阶段性用工难,按市人社部门要求输送劳动者,且连续工作30天以上。
送工单位即时申报,市就业中心受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送工单位账户。
市人社部门不定期对外发布阶段性缺工企业信息,各类送工单位开展送工服务前须在市就业中心备案。补贴蕞长不超过2个月。该政策可以和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市外劳务服务协作站,从市外劳务输出地为我市工业企业输送用工,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2个月以上社保人数,在合肥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市外劳务服务协作站劳务输入补贴。
建设市外劳务服务协作站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末申报,市就业中心受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户。
该政策享受对象是注册地址在巢湖市辖区内且经合肥市人社局确定的市外劳务服务协助站。经办机构通过社保系统查询参保情况确定享受政策人员名单。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利用“互联网+社区智慧就业”模式,帮助我市工业企业推介宣传、提供招聘渠道,根据平台注册企业数和发布职位数,给予智慧就业平台运营奖补。
注册工业企业200家以上且发布职位2000个以上、注册企业300家以上且发布职位3000个以上、注册企业500家以上且发布职位5000个以上的,分别按6万元/年、8万元/年、10万元/年进行奖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末申报,市就业中心受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户。
政策享受对象为运营线上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仅统计在平台注册的巢湖市工业企业。
我市人力资源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为我市工业企业每年送工200人以上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每满一年开展评审工作,送工单位申报,市就业中心受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送工单位账户。
按照省内1000元/场、省外2000元/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有实际招聘成效的,经学校证明,按实际发生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招聘现场布置等)的50%给予补贴,补贴费用省内不超过1000元/次、省外不超过2000元/次。
企业即时申报,市就业中心受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企业账户。
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市以外)招聘活动的,提供第1、2、3项申报材料。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且本场活动吸纳10名以上毕业生或者实习生来企业就业或者实习的也可以享受该政策,提供第1、2、4、5、6项申报材料。
企业在员工入职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后申报,市就业中心受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企业账户。
企业申报稳定就业的员工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市就业中心通过社保系统查询参保情况确定享受政策人员名单。
(一)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内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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