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铜梁区大庙初级中学校土地行政处罚不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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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铜梁区大庙初级中学校土地行政处罚不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擅自占用铜梁区大庙镇大狮村8组集体土地扩建校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头部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头部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大庙初级中学校作出(铜)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铜梁区大庙镇大狮村8组被非法占用的土地1139.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139.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二、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土地1139.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4188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处罚义务,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据现场勘测报告,其占用土地面积1139.6平方米”。故现场勘测报告中包含对土地面积的测绘勘验,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院铜梁县土地房屋勘测所出具的《重庆市铜梁区大庙初级中学校违法占地现场土地房屋面积勘测报告》中,勘测人员高余、周高亮只具备房屋面积测绘资质,并无土地测绘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因本案勘测报告由不具备土地测绘资质的勘测人员作出,故该勘测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8.2.4.6“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勘测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勘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现场勘测告知当事人参加系现场勘测的必要程序,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未告知当事人参加现场勘测情况下,径行进行现场勘测不符合勘测的法定程序。且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进行现场勘测时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属于本案必要证据,但是申请执行人在进行现场勘测时未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在无现场勘测笔录的情况下,不能反映出现场勘测的勘测人、参与人、勘测具体情况等内容,也不能证明现场勘测的合法性。 综上,该勘测报告不合法,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勘测报告所作的(铜)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和《蕞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头部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头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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