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蕞新!巢湖周边多个区域地块将被征收

admin2年前 (2024-09-26)巢湖产业信息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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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蕞新!巢湖周边多个区域地块将被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柘皋镇境内,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荣裕大道、北至空地。

  (二)面积:约166.09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柘皋镇锦旗村委会兴温、何岗、后李、前李村民小组,建和村委会东韩、李官桥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合巢产业新城宜业大道项目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亚父园区公共设施2022-1号地块。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农用地、南至亚光路、西至南外环路、北至农用地。

  (二)面积:约7.53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亚父街道旗山社区东庙村民小组。

  (四)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亚父园区公共设施2022-1号地块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邹下路、南至藕塘路、西至陈墩路、北至农用地。

  (二)面积:约93.72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亚父街道旗山社区魏庄、西队、邹庄、司渡、刘洼二队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亚父园区2022-G1号工业地块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大闸河、南至金山路、西至空地、北至合芜高速南侧,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22.69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战前村委会东湖村民小组。

  ⒋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大闸河水利设施项目二的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大闸河、南至金山路、西至空地、北至合芜高速南侧,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25.87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数据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战前村委会东湖村民小组。

  ⒋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大闸河水利设施项目一的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金巢大道(亚父路-渡江路段)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华熙项目、南至空地、西至金巢大道红线、北至空地,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1.43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沙滩圩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金巢大道(亚父路-渡江路段)项目的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鼓山支路(金巢大道-潜川路)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北至海伦堡小区、南至鼓山安置点,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4.02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庙后居民小组,岠嶂社区花园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鼓山支路(金巢大道-潜川路)项目的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渡江路(金湖大道-亚父路)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西至土路、北至丽景华庭小区,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0.62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岠嶂社区花园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渡江路(金湖大道-亚父路)项目的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华阳路(金湖大道-凤凰山路)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南至亚父路南侧、北至金湖大道,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0.80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上王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华阳路(金湖大道-凤凰山路)项目的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潜川路(金湖大道-渡江路)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南至亚父路南侧、北至金湖大道,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2.72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庙后居民小组,鼓山村委会姚圩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潜川路(金湖大道-渡江路)的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潜川路(半汤路-紫薇路段)项目二。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小圩新村、南至紫薇路、西至原隆泰项目、北至半汤路,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1.31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小圩新村居民小组,岠嶂社区坦塘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潜川路(半汤路-紫薇路段)项目一。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⒈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小圩新村、南至紫薇路、西至原隆泰项目、北至半汤路,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⒉面积:约1.31亩,具体地类、面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⒊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小圩新村居民小组,岠嶂社区坦塘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潜川路(半汤路-紫薇路段)的建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用于半汤大道南侧地块的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南至坑塘、北至半汤大道,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汪庄村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0.98亩,其中农用地17.34亩,建设用地3.02亩,未利用地0.62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南至清溪河、北至半汤大道,具体见勘测定界图。涉及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汪庄村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50亩,其中农用地0.50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步予以公告。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炀河苑出入口道路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炀河苑、南至炀河苑、西至炀河苑道路、北至炀河苑道路,涉及烔炀居委会刘巷、倪村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75亩,其中农用地0.75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烔炀大道(涉铁段)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空地、南至烔炀大道、西至空地、北至烔炀大道,涉及新桥居委会富岗、寺后朱居民小组,巢湖村委会鲍岗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8.44亩,其中农用地8.44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足额支付。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乡镇(街道)、村(居)现场公示的清点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据实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需要养老保险安置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等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022年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挂巢〔2022〕4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夏阁镇大庙村委会山北陈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夏阁镇境内,东至农用地、南至农用地、西至夏阁河路、北至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夏阁镇大庙村委会山北陈村民小组。

  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18.16亩。其中农用地18.16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4713.6元/亩,安置补助费22070.4元/亩,合计36784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挂巢〔2022〕4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亚父街道义城社区居委会曹坊、小徐、郭南、郭北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亚父路、南至长江东路、西至农田、北至巢湖市拘留所,涉及义城社区居委会曹坊、小徐、郭南、郭北居民小组。

  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4.72亩。其中农用地4.72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组织实施。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挂巢〔2022〕4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亚父街道义城社区居委会曹坊、小徐、郭南、郭北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亚父路、南至长江东路、西至农田、北至巢湖市拘留所,涉及义城社区居委会曹坊、小徐、郭南、郭北居民小组。

  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3.08亩。其中农用地3.08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组织实施。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暂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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