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约468亩!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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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柘皋镇板桥、锦旗、建和、星火、大塘村委会境内,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荣裕大道、北至空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168.64亩,其中农用地约146.56亩、建设用地约21.88亩,未利用地约0.20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合巢产业新城宜业大道用地项目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柘皋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柘皋镇创业大道与科技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柘皋镇大塘、板桥村委会境内,东至勤业路、南至科技大道、西至创业大道、北至阳光大道,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210.04亩,其中农用地约210.04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柘皋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柘皋镇大塘、板桥村委会境内,东至勤业路、南至高端产业制造园二期、西至创业大道、北至空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55.02亩,其中农用地约55.02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柘皋镇科技路用地项目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柘皋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柘皋镇大塘、板桥村委会境内,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创业大道、北至大鑫食品,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33.99亩,其中农用地约33.90亩、建设用地约0.09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柘皋镇阳光大道用地项目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柘皋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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