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蕞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半汤多个区域!包含约297亩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用地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巢湖市中垾镇S105北侧、金南方消防器材西侧地块项目。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中垾镇中垾社区居委会境内,东至安徽金南方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南至S105、西至农道、北至潘桥河,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27.2亩,其中农用地约27.2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中垾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和平大道与花山路交口两侧用地项目。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境内,东至杂林、南至杂林、西至成芳路、北至和平大道,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1.09亩,其中农用地约1.06亩、建设用地约0.03亩,未利用地约0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和平大道与花山路交口两侧用地项目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境内,东至卞山路、南至杂林、西至花山路、北至东风精密铸造安徽有限公司,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254.22亩,其中农用地约254.09亩、建设用地约0.13亩,未利用地约0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汤山村委会境内,东至耕地、南至坑塘、西至林地、北至坑塘,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24.63亩,其中农用地约0亩、建设用地约24.63亩,未利用地约0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卫村服务中心用地项目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境内,东至亚父路、南至水沟、西至鼓山村委会、北至姥山路,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296.93亩,其中农用地约53.27亩、建设用地约243.66亩,未利用地约0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用地项目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境内,东至卞山路、南至杂林、西至花山路、北至安徽皖维花山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35.00亩,其中农用地约34.99亩、建设用地约0.01亩,未利用地约0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和平大道延伸用地项目建设。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
巢湖市2022年第七十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2023年1月29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挂巢〔202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小圩新村、南至紫薇路、西至原隆泰项目、北至半汤路。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小圩新村、南至紫薇路、西至原隆泰项目、北至半汤路。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潜川路(金湖大道-渡江路)项目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南至亚父路南侧、北至金湖大道。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华阳路(金湖大道-凤凰山路)项目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南至姥山路、北至金湖大道。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五)渡江路(金湖大道-亚父路)项目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西至土路、北至丽景华庭小区。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六)鼓山支路(金巢大道-潜川路)项目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北至海伦堡小区、南至鼓山安置点。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大闸河、南至金山路、西至空地、北至合芜高速南侧。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3.46亩。
1、潜川路项目一:面积1.31亩,其中农用地0.21亩,建设用地1.10亩。
2、潜川路项目二:面积1.31亩,其中农用地0.40亩,建设用地0.91亩。
3、潜川路(金湖大道-渡江路)项目:面积2.72亩,其中农用地2.72亩。
4、华阳路(金湖大道-凤凰山路)项目:面积0.80亩,其中农用地0.80亩。
5、渡江路(金湖大道-亚父路)项目:面积0.62亩,其中农用地0.30亩,未利用地0.32亩。
6、鼓山支路(金巢大道-潜川路)项目:面积4.02亩,其中农用地3.77亩,未利用地0.25亩。
7、大闸河水利水利设施项目二:面积22.69亩,其中农用地22.69亩。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9月23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70、71、72、73、74、75、78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巢湖市2022年第七十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2023年1月29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挂巢〔202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华熙项目、南至空地、西至金巢大道红线、北至空地。
该项目位于半汤街道境内,东至大闸河、南至金山路、西至空地、北至合芜高速南侧。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7.30亩。
1、金巢大道项目:面积:1.43亩,其中农用地1.43亩。
2、大闸河水利设施项目一:面积25.87亩,其中农用地18.20亩,建设用地7.67亩。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9月23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76、77)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2〕91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巢湖市半汤街道淮矿天然气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巢湖市半汤街道淮矿天然气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方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2.72亩,其中农用地12.72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补9号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3〕12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巢湖市夏阁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巢湖市夏阁镇污水处理厂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夏阁镇竹柯村委会大蟠龙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0.10亩,其中农用地30.1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夏阁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夏阁镇人民政府 吴国宏)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夏阁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93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合肥市巢湖市段)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合肥市巢湖市段)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栏杆集镇赵集居委会张杨、西岗迟居民小组、栏杆集镇洪桥村委会南英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48.49亩,其中农用地46.95亩,建设用地1.54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栏杆集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栏杆集镇人民政府 丁亚军 )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栏杆集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87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巢湖市夏阁镇夏阁园区2022-G1号地块二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夏阁镇大庙村委会大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6.51亩,其中农用地6.51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夏阁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孙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夏阁镇人民政府 吴国宏)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夏阁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本平台法律顾问: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章玲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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