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省级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开发区工业供地价格为每亩7万元以下,具体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因素确定:
1、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每亩23万元,投资额特别大的,可以更加优惠;
2、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下同)亩34万元;
(二)对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项目,附加值较高的项目,以及单位面积投资额相对较大的项目,其供地价格按头部项规定再优惠1020%。(注:以上(一)、(二)两项已停止执行,详见巢政办[2003]35号文件)
(三)开发区内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首付3050%,余款1年内付清,其中一次性用地100亩以上的(含100亩),余款可在2年内付清。
(一)进区企业享受国家、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资金,资金来源由开发区财政拨付,主要用于对区内企业进行技改补助、新产品研发补助和完成目标奖励。
1、外商投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5年内,按开发区所得部分的30%,从开发区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补助。
2、对进区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内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10年,按开发区所得部分的30%,从开发区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补助。
3、对进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按开发区增值税分成部分的3050%,从开发区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开发区分成部分的30%补助;1001000万元的,补助4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
(二)对区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当年上缴给开发区本级的税收(不包含已经由开发区财政从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补助的部分),由开发区从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按1%奖励;
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0.9%奖励:
3、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0.8%奖励;4、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按0.7%奖励;5、50万元以下,按0.6%奖励。
(一)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企业,在巢湖市区从事房地产或其他经营开发项目时,可给予适当优惠。(此项已停止执行,详见巢政办[2003]35号)
(二)进区企业登记注册时,经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注册资本允许分期注入。领取营业执照后90日内注入不低于15%的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两年内分批注入;
(三)对在开发区内租用厂房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其租金可从优。在23年内购买所租厂房的,开发区退回其交纳的租金,但企业需承担租用期间该厂房建设资金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美元、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对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进区项目,可按照“一事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另行商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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