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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发布啦

admin7个月前 (09-26)巢湖产业信息29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普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复评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按照实际获批金额30%给予企业蕞高50万元奖励;对当年研发经费支出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10%以上的纳统企业(首次纳统企业不受增速限制),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蕞高50万元奖励(与省、市研发投入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对累计合同登记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0.5%给予单个企业蕞高3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机构在区内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累计服务企业登记合同金额3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不受注册地限制);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的,每登记5件成果奖励0.5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5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新迁入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企业迁入前的注册地非合肥市);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大数据企业奖励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企业登云奖励。按照企业实际登云总费用5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规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蕞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蕞高300万奖励;对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蕞高200万元补贴。(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1:1配套)

  对当年新入统的制造业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其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文化节庆活动奖励。对注册在我区满1年,经区社会发展局批准在我区举办与文化旅游相关大型活动的企业,活动规模达到3000人次以上(含3000人次)或活动参赛队伍达到20组以上(含20组),给予活动中总经费(含人员工资等)30%的补贴,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奖励。对依据《合肥市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实施方案》由政府投资建设、公益为主的城市阅读空间运营方。对当年运营方通过合肥市文旅局考核,考核结果排名占总数的前10%,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考核结果排名占总数的前20%,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考核结果排名占总数的前30%,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叠加享受。

  优秀旅游基地奖励。对注册在我区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休闲旅游示范点、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科技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以上奖励不叠加享受)

  (1)落地奖励。在我区投资旅游民宿项目的,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单个民宿项目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300万元。

  (2)床位奖励。经验收合格的旅游民宿,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0元补助,单个旅游民宿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流量奖励。对实现年入住率70%以上的旅游民宿,当年给予民宿经营者2万元奖励。

  (4)品牌奖励。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标准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叠加享受)。

  (5)培训奖励。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礼仪、行业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全年人均培训达5-10个课时的,给予其当年0.5万元奖励;达10个以上(不含10个)课时的,给予其当年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叠加享受)

  体育协会赛事奖励。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体育协会牵头举办的赛事(需报区社会发展局批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含人员工资等)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协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30万元。

  凡是代表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规模体育赛事活动,根据获奖名次,按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每支参赛队伍一次性4万元、2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每支参赛队伍一次性3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每支参赛队伍一次性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叠加享受)

  对成功办理“税融通”“科技创新贷”“园区贷”“成长贷”贷款的企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蕞高不超过40万元。

  9.鼓励担保机构支持企业申请“政银担”贷款

  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0.4%的担保贷款,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0.7%的担保贷款,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0.5%的补贴。

  对单笔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使用成本不超过12%/年,且在5个自然日内完成续贷手续并足额归还续贷资金的企业,给予续贷过桥费用全额补贴。

  按照修订后的《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执行。

  对新认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增“灯塔工厂”、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蕞高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1:1配套),对新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安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节水型规上工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五钻(五叶)、四钻(四叶)国家钻级酒家酒店(中国绿色饭店或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绿色商场、平安商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1:1配套)

  生产性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5万元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3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50万元。

  工业企业奖励。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含)、3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与上台阶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批零住餐企业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在我区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蕞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蕞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当年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零售企业,按当年零售额总量给予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企业,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长10%的,给予零售额总量2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20万元。已入规入统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建筑业企业奖励。对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8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市级政策执行(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1:1配套),在市级政策兑现基础上,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服务业企业奖励。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或设立子公司。对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头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或前三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20亿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条款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亩均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每亩1万元给予管理团队蕞高30万元奖补;对当年亩均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每亩1.5万元给予管理团队蕞高50万元奖补。

  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钢结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享受同等政策(不包括合并、重组、分立等重新核定获取资质的企业)。

  鼓励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或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鼓励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自主选择由区内满足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对5000平米以上项目选用区内建筑业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业主单位,按建筑面积每1万平方米8万元予以奖励。

  鼓励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外项目建设。在联合体承揽的单个项目中承担合同额超过5000万元且项目产值、税收全部落地的,给予园区企业10万元奖励,合同额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入驻我区且开业的零售、餐饮品牌中国首店、安徽首店、合肥首店、开发区首店,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对我区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保持增长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基本风险统保,对出口1000万美元以内的中小企业“信保贷”融资贷款业务给予蕞高30%贴息,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参加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100㎡、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蕞高不超过40万元。对企业参加线下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人员国际机票费蕞高70%补贴,单个企业奖补金额蕞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展会奖补金额蕞高不超过5万元。境外产品认证项目原则上给予单个认证费用不超过70%补贴,单个企业该类项目补贴金额蕞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补贴金额蕞高不超过10万元。境外商标注册原则上给予单个注册费用不超过70%补贴,单个企业该类项目补贴金额蕞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补贴金额蕞高不超过10万元。

  23.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

  按照《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知识产权修订部分)》执行。

  对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限上电商企业年网上零售额超2000万人民币(含)的,按网上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企业2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我区企业当年投保的险种包含洪水、台风、雪灾等不可抗力的,按其向财产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50%补贴。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同一企业补贴蕞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对当年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每个站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对当年新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确定为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获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 45001)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1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对当年建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ISO 10012)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奖励。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奖励。

  安全设施“三同时”奖励。对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且当年完成安全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奖励。对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首次完成安全生产现状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奖励。对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当年按照预案开展1次以上(含)综合性演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奖励。对当年被区安委会办公室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对首次被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评为“合肥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1.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32.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我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反需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33.政策体系中受区级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第14条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参照市级政策执行部分除外)、第15条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第16条鼓励企业提升亩均效益、第19条鼓励企业联合体发展、第25条保险费用补贴共5条政策兑现以企业同期区级贡献为上限。

  除上述明确范围外,所有奖励均不受企业同期区级贡献限制。

  34.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执行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取消其五年内在本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企业存在欠税、欠款、欠租等行为的,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当年未清欠的,则不再兑现奖补资金。

  35.本政策在安徽巢湖经开区范围内有效,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其中涉及跨年度的政策条款以申报时间节点为准,并按照条款内容延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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