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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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市本级投资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巢政[2006]16号
【颁布时间】2006-04-04
【实施时间】2006-04-04
【法规编号】304847什么是编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市本级投资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四、固定资产首期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从赢利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按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30%奖励给企业。具体标准为: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奖励;50 -100万元的,按15%奖励;100-200万元的,按20%奖励,200万元以上的,按25%奖励;500万以上的按30%奖励。
五、固定资产首期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属于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 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蕞低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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