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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优惠政策汇总---各物流园招商引资政策

admin9个月前 (09-26)巢湖产业信息23

  原标题:园区优惠政策汇总---各物流园招商引资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 (2005)47 号)、 《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2003)35 号)、《青海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2005)77号)

  (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 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5 年内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年青海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2005)77号)

  (一)入园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 入园企业,其物流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费按三类地区的收取标准减半收取。

  (二)入园企业,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兰察布市加快发展物流业有关事宜的函》、《集宁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对入驻园区的商贸物流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和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区财政按企业年度所缴纳的所得税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 50%,土地使用税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和耕地占用税的 65%计算,奖励企业等额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经营规模。

  (二) 对入驻园区的商贸物流企业总部, 独立核算的金融、咨询(包括法律、审计、会计等)、信息、技术、商品批发零售、酒店、物业和社区管理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区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所得税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 50%、营业税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50%后两年30%计算,奖励企业或经营单位等额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三)对入驻园区内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的经营商户,自市场开业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对纳税的经营商户,区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各类税收集宁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励经营户等额的资金,巩固扩大经营规模;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经营商户,暂不征缴各种税费。

  一) 入驻园区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贸物流项目,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入驻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0 万元以上,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经营的商贸物流企业,土地出让金由项目投资建设方按成交价一次性缴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区政府只收取土地征用整理和报批费用、园区市政基础设施成本费用、以及国家规定计提的各类建设性基金,其余金额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投资建设方扶持项目建设;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成本费用还可予以减免,由区政府承担配套;

  入驻园区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贸物流企业,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设施的,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具备建设人防设施条件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1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中,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按 50 元/平方米收取,其他配套费予以免收。建筑土处置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均按规定的蕞低标准收取。

  《宝鸡市陈仓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在物流园区内新办的物流企业、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经营之日起, 前 2 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 3 至 5 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返还一半。

  (二)按核定办法征税的入园物流企业,所得税给予优惠:涉农物流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总额的 3%征收; 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总额的 4%征收;交通运输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总额的 7%征收;建筑、饮食、娱乐业等其他行业所得税按应税总额的 8%-15%征收。

  (三)按查账办法征税的入园物流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所得税总额的 15%征收。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五)现代物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对重点物流企业,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 企业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市、 区留成部分的 50%作为地方政府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物流企业建设的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工矿仓储”确定标定地价;对重点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和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与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一样,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二)对大型物流配送项目,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用地实行整体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分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政府将引导金融企业对入园企业和项目给予贷款扶持,并通过资信度审核,获得贷款优先权和一定的利率优惠

  一)列入重点扶持的物流龙头企业、大型城市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列入供电保障企业范围;对上述企业及3000 吨级以上物流企业冷库用电价格, 经批准后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一)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税收每亩达 1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实际纳税总额市区留成部分的 5-6 个百分点予以奖励

  《 平坝县黔中现代物流园区暨专业市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凡在规划范围内,按规划投资(招商引资)建设道路、供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投资开发建设现代物流(包括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物资储备、分拣、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专业市场(旅游商品市场、花卉市场、农特产品市场、大型机械和汽车市场、工业原材料市场)等相关产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10 年内,由县财政按照年度园区企业(经销商)实际完税县级收入部分的 80%作为县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用于补偿扶持企业(经销商)发展。同时,在10 年内全部免除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人民币的项目,从事物流和专业市场经营的, 从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 由县财政按照年度企业 (经销商) 实际完税县级收入部分的 50%作为奖励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 (经销商)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在5 年内全部免除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1 亿元以下人民币,从事物流和专业市场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由县财政按照年度企业(经销商) 实际完税县级收入部分的 70%作为奖励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 (经销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时,在 5 年内全部免除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入园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出让、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于需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企业(经销商)在全额交清征地价款后,蕞终以7 万元/亩的包干价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出让合同;超出 7 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进行补助扶持企业(经销商)扩大发展规模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人民币的项目,从事物流和专业市场经营的, 从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 由县财政按照年度企业 (经销商) 实际完税县级收入部分的 50%作为奖励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 (经销商)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在5 年内全部免除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1 亿元以下人民币,从事物流和专业市场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由县财政按照年度企业(经销商) 实际完税县级收入部分的 70%作为奖励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 (经销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时,在 5 年内全部免除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凡引荐企业或个人全部投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物流产业和专业市场的,自企业(经销商)投资(经营)之日起,按企业(经销商)对县财政贡献 4%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给引资人。

  (二)对于引荐的单个项目, 形成 1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 (经销商)投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经销商)对县财政贡献 2%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三)凡引进国家无偿资金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 0.25%的比例,由县财政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凡进入物流园区暨专业市场的企业(经销商),统一由黎阳高新区管委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工作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 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在县内需要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确保 7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于入驻企业(经销商),允许生产(经营)试运营半年,然后再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一)对物流企业承运县外物资的,凭县税务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结算费用, 以发运企业支付承运人运费所产生的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 40%作为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二)对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后,从其取得头部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年;对物流园区项目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以仓储为主的物流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

  1、物流企业用地,按工业类项目进行供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 1.88 万元/亩, 物流企业缴纳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相关款项,县级收取的土地管理费予以免收,土地出让期限为 50 年。

  2、物流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1 亿元以下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在 1 亿元以上的,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特别重大的项目建设期限经县委、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3、物流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50 万元/亩,入园物流企业必须在完成投资额的 50%以上,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4、占用荒山荒地需进行土地平整的,土地平整工作一律由项目单位按照物流园区规划自行完成。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情况验收核实后予以补助:

  凡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按 2 元/m3 的标准补助土地平整费;凡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 1 亿元)的入园企业按 3 元/ m3 的标准补助土地平整费; 凡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企业土地平整由政府组织统一平整

  一)鼓励入园物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对争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资金的企业,分别按 1:1、1:0.5的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扶持,蕞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

  一)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的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工业标准

  宁城县铁西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对于搬迁入园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 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年。

  (二)对于在园区内从事运输、装卸、搬运、仓储、配送、代理等服务的营业税,有浮动税率的按国家规定的蕞低税率收取。

  (三)固定资产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实现的国税 5年内,前 3 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增值税中县级留成部分 100%予以奖励,后 2 年按50%予以奖励。实现的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5 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纳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 30%予以奖励。(四)固定资产投入 1000 万元、年实现税金 100 万元以上企业,自企业纳税达规定标准年度起,5 年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政府留成部分以 100%的比例作为专项支持资金补助企业,第 6 年至第 10年,每年以上一年企业实际应缴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基数,基数部分企业据实缴纳,新增县级政府留成部分作为鼓励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企业。

  一)政府对铁西物流园区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的方式进行建设。

  (二)土地以 26 万/亩的价格转让给入驻企业,使用期限为 40 年。入驻企业按此价格一次######付费用后,可以对土地按园区规划进行建设。

  (三)企业经营建设性投资达到规划要求强度,由相关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一)对入驻园区从事专业批发市场开发及经营的企业和经营户、现代物流企业,自开发、经营之日起,县级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前三年免收,第四、五年减半征收

  县政府协调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和入园商户发放贷款

  秀山(武陵)现代物流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一)对入驻园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信息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前三年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补助企业, 后两年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 50%补助企业。

  (二)对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以上,从事仓储、配送、物流加工的企业,头部年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和营业税县级留成的 50%、后两年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补助给企业

  一)对符合条件开发培育专业市场和从事第三方物流、物流加工、配送、仓储等项目建设的入园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以不低于 8 万元/亩的标准获得土地使用权。专业批发市场建成后入驻率(保持 2 年以上)达到 60%-80%,按所交土地价款的 80%奖励企业;达到 80%以上的,按所交土地价款的 100%奖励企业

  一)对入驻园区从事专业批发市场开发经营的企业和经营户及电子商务企业,自开发经营之日起,前三年上缴所有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后两年上缴所有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50%补助给企业。

  (二)对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支持;协助入园专业市场开发企业及现代物流企业获得贷款担保

  一)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不含土地)以下的物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配套费减半收取;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免收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配套费。

  (二)区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有关主管部门协调中介机构减半收取。

  (三)区内企业正式运营后,两年内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至五年减半收取。

  (四)区内企业用水、用电,执行与工业企业同等价格

  合肥市湖屯物流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区内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按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计算,前五年按 40%返还企业给予奖励,后五年按 30%给予奖励。

  (二)区内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征基数。

  (三)对区内企业,在发票管理上给予便利。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允许其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

  (一)园区内的物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物流项目,按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全额返还给予扶持;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两年免收土地租金,第三至五年减半收取。

  (二)区内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开工建设。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闲置费;两年内主体工程未开工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区内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退还政府返给企业的土地收益。

  (一)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道路临时占用费、 征用土地管理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

  (二) 对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 自运营之日起, 前 3 年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以后按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下限征收,旗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入园物流企业和项目享受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

  翁牛特旗乌丹商贸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对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执行自治区土地使用税额规定蕞低标准,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

  一)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置;对于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建设用地,及投资规模在 1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旗政府批准,实行特事特议。

  (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 7%以内,允许经营权转让、出租,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三)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专地专用,并按照合同约定限期动工建设。1 年内主体工程未开工建设的由旗国土资源局收取土地闲置费,2 年内项目未完工的由旗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项目未按园区修建性详规进行建设的,由旗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项目主体工程、主要经营业务在该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前作重大调整的,应报旗政府重新审批,未获通过的,由旗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批准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负,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四)已经建成的项目或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其土地转让时,旗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

  新入园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由县政府协调县信用担保公司在相应的信用担保额度内担保解决

  山西太行山农产品物流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一)在园区内新办的物流企业、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 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前 2 年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 3 至 5年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返还一半。

  (一)园区招商项目建设用地,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投资方按园区规划投资建设,县政府根据投资额予以奖励扶持。对每功能单元区投资总额在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 5000万元)、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 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求投资强度每亩不得低于 60 万元),建成投产后,分别按土地出让价款的 50%、60%、80%予以奖励扶持

  对入园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项目建成后需要收费的,属市级以上收取的,按规定的蕞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取的,5 年内先征后返。

  一)凡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初审,长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照《山西太行山农产品物流园区详细规划》投资、建设、运营,享受“三优先”政策,即:优先享受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优先享受县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对入园承租经营者三年内减免各项管理和市场运营费用。

  (三)对入园企业引进的专家、教授及高级管理人才,县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助津贴,需要办理本人及家属工作协调、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的

  (一)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其他由市政府认可的新办物流企业和新建项目,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发 16 号)所规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财政税收和水电优惠政策,给予一定年限的返还,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二) 项目投入使用后第 1 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 对涉及消防、 治安、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检疫检验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 2 年至第 5 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减半收取。

  (三)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 300 万元以上的按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 10%予以奖励,蕞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四)内部物流企业剥离外包物流业务 500 万元以上,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转型企业的 (含内部物流企业的子公司或与其他物流企业合资组建的物流公司),按承接外包方取得的货物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内部物流企业奖励,蕞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一) 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市政府认可的新建重点物流项目,属直接用于物流法律法规教学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置;属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用地可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属于商业市场用地的,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对项目及有关企业资质审定后公开出让。 对在市综合物流中心投资的重大项目,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特事特议。

  (二)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 7%之内, 允许经营权转让、出租,但产权不得出售。

  (三)租赁国有土地正常经营的,前两年可免收土地租金,第 3—5 年减半收取物流法规。

  (四)对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物流业若干意见》(衢政发200637 号)政策的新增用地必须专地专用,原项目主体工程、主要经营业务在该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前作重大调整的,应报市物流发展领导小组重新审批,未获通过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批准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负,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五)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动工建设,1 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收取土地闲置费,2 年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

  一)对在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建设的企业,其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按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额给予 5%以下的奖励,蕞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下列第2、3 条政策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

  (二)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 5万元。

  (三)对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 20 万元。

  (四)对当年正式签约引进的国际国内着名物流企业,其项目市外实际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在我市有关招商规定以外,对引进项目的头部信息人按实际到位资金 1‰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现代物流知识(技术)的培训宣传、招商引资前物流园区优惠政策期工作以及对物流企业项目的评估、审定、考核

  (六)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

  1)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业务。交通部门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放宽许可审批条件,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对物流企业购置 0.75 吨以下的自用物流配送车,市交通部门应优先发放营运证照,市公安部门对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绿色通行证, 并设立临时装卸停车点。公安部门对有较多车辆的物流企业要优先提供年检年审服务。

  (2)进行先进物流理论和技术地区物流法律法规开发研究的项目,可择优申报科技研究计划。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3)鼓励物流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享受我市“人才绿卡”、“对工业企业吸纳引进人才返还地方税收”等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

  (4)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可以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扶持政策和绿色通道政策。

  (5)对经衢州综合物流中心建设协调小组批准,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的新办加工、包装或组装型生产企业,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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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管委会代建工业厂房出租。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出租厂房需要厂房房产证和厂长身份信息等,才可出租。   中牟医疗园区现有厂房出租,面积为1000-3000平方米,支持长租和短租,招租地址位于郑州市中牟县欧集镇现代产业园区。   属于住建局管,因为钢结构厂房属于公共建筑,同时结构类型属于建筑结构类型中“钢结构”建筑,在住建局管...

山东中拓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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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上海奉贤研发厂房信息 正文内容中南高科:标准厂房租售 全国上百园区招商中 4000123021   牙克石 海拉尔 满洲里 扎兰屯 乌兰浩特 泰康 大杨树   公主岭 四平 德惠 松原 白城 通化 白山 延吉 敦化   金州 瓦房店 普兰店 丹东 营口 阜新 葫芦岛 康平 鞍...

巢湖市实现集装箱运输“零”突破

巢湖市实现集装箱运输“零”突破

  据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 2月1日,从合肥市交通局港航建设管理处了解到,合肥港巢城港区二期工程首期项目已全部通过交工验收,即将投入运营。届时,巢城港区将增加两个2000吨级的多用途泊位,实现巢湖市集装箱运输“零”突破。   巢城港二期项目属于合肥市“一港七区”建设中的一部分,是全国内河重要港口。该项目位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裕溪河左岸,上游紧邻巢...

建面约11万平前海保税区二期仓储用地挂牌!11月22日出让

建面约11万平前海保税区二期仓储用地挂牌!11月22日出让

  10月24日,深圳前海和光明分别挂牌一宗仓储用地、产业用地,两宗地均于11月22日出让。   宗地号T102-0459位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用途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地块土地面积为38153.5㎡,建筑面积为109440㎡,挂牌起始价18200万元。   地块准入行业为《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

快递物流快要卷到头了这个市场一举成为投资风口

快递物流快要卷到头了这个市场一举成为投资风口

  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也带火了周边配套产业。   近日,包括顺丰房托、中金普洛斯REIT、嘉实京东仓储基础设施REIT等陆续发布二季度业绩报告,稳定的出租率支撑仓储物流经营表现稳健,体现出一定的抗周期能力。尤其随着疫情后经济回暖,国内物流地产市场再续高关注度。   在中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遇冷等背景下,物流地产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盯上,并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