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扶持互联网文化产业若干政策
为推动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加快互联网文化产业园建设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盘巢互联网文化产业园,从事互联网及文化类产品的研发和制作、推广、发行、渠道、金融等环节的,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
1.连续4年每年给予平台运营公司500万元的招商运营费用补助。前3年园区内企业每年度合并上缴税收总额不低于目标值2000万元,第4年的合并上缴税收总额不低于2400万元。否则,按照每年度实际税收总额与目标值的比例兑现政策(包括房租和招商运营费用补助)。
2.连续3年对安徽盘巢互联网文化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公司”)在原管委会办公楼(含食堂、空调等配套场所及设施)、临水创客空间所产生租金给予全额补助,以“先缴后返”形式兑现。
3.关于对园区房屋基本装修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平台运营公司提出申请后,由诚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4.对平台运营公司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拨款支持的文化基地、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等,按实际拨付到位资金的50%给予平台公司配套奖励,蕞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经开发区批准在园区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蕞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6.对入园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其对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7.对入园企业租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经开发区同意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享受3年全额租金补贴,由平台运营公司兑现。企业使用面积大小由平台运营公司负责协调。
8.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税收贡献率不低于销售收入3%的企业,根据企业年度银行实际收入给予以下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的(含),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的(含),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含),给予30万元奖励。
9.参加国内互联网及文化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专业性展会,按其参加展会的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补贴不超过20万元。
10.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单个企业年度内补贴不超过50万元。
11.对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拨款支持的影视企业,按实际拨付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蕞高不超过50万元。
12.园区企业创作且在我区内取景拍摄的微电影、网络剧、动漫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首播给予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3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次的,每部奖励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1000万次的,每部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蕞高不超过30万元。
13.对在我区新建的影视基地,按影视设备等新建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年度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
14.对引进的知名智能设备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设备(含智能终端、电子器件、物联网、游戏硬件装备等)企业,按其新购置设备资产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5.对入园企业的经营高层(每家企业限3名),年薪2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16.在区内未购房的园区企业员工,可优先租住我区人才公寓,3年内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3套人才公寓的全额房租补助。累计给予盘巢互联网文化产业园的人才公寓不超过100套。
17.对具有很强原创能力、知名品牌形象、成功赢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政策,享受“一企一议” “一事一议”政策。享受“一企一议” “一事一议”的,不在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政策。
18.除配套政策外,入园企业可享受省、市及开发区其他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19.年度销售收入以银行实际收入凭证为准,涉及税收奖励、办公用房、人才公寓补助等政策,均以“先缴后返”形式兑现。
21.企业及平台运营公司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将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由区监察部门、经贸发展局、财政局、招商局等部门责令企业交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2.本政策中平台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政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政策;由开发区招商局牵头,财政局、诚信投资公司协助兑现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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